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自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结束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5、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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