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

2021-05-17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我们身边发生的纠纷到了有必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我们在准备好证据材料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个期限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就会失效了,其实诉讼时效分长期和普通的,那么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是什么?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

一、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

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诉讼时效3年是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20年则是属于最长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长期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但不是所有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1、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从法律定义上说,最长诉讼时效更类似于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了胜诉权;区别在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最长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最长诉讼时效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范围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其时效期间是20年。 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基于相关矛盾纠纷或者诉讼标的发生的时间而定的,如果超出了规定的诉讼期限,那么司法机关是可能不予受理的。以上就是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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