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二是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利益保护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就无从谈起。而《民法典》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进一步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
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
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只要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以及相关问题,希望上文知识能帮助到大家,若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