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

2021-06-2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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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上债权是有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不能及时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我国哪些请求权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学理观点,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换、重做、继续履行等请求权)。但存在例外,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的:

其一,公司向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补足出资的债权请求权;

其二,公司债权人向公司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权。学理上的例外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即因为物权受侵害后的回复圈,主要包括:人格权及救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知识产权等,注意在物权请求权内也存在例外情况,即抵押权的实现相关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4、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6、条文表述不同: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哪些请求权需要收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次,为了稳定交易秩序。若大家还有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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