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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2021-05-2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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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种资格,说明民事主体具有了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根据不同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的相关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胎儿出生前,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无效。

(一)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

1.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婴儿的母亲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婴儿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

(二)接受赠予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成立赠与合同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是无偿赠予,所以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无需赔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过错原则,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什么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可以按照主体不同进行分类,比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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