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撤销买卖合同属于什么诉

2021-06-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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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们知道变更合同属于变更之诉,那么,撤销买卖合同属于什么诉?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撤销买卖合同属于什么诉

一、撤销买卖合同属于什么诉

撤销买卖合同属于撤销之诉。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哪些是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三、签订了可撤销合同怎么办

1、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撤销一般是指全部撤销,但如果撤销不合理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也可以只部分撤销,而对剩余部分继续履行,被撤销的条款则视为合同没有约定。变更是对合同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然后按修改后的条款继续履行。在变更和撤销之间,变更有优先地位,如果当事人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自行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上述撤销和变更的权利合称为撤销权,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撤销权,而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不得再要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只能履行合同。请朋友们注意这一年是不变期间,不象普通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如果发现撤销事由,朋友们应尽快行使撤销权。

2、不行使撤销权,照常履行合同。

一般情况下,履行可撤销合同会给我们造成损失,但商场无绝对,因行情变幻,有时履行合同反而对我们有利,这时我们自然可以选择履行合同。新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无效事由转为可撤销事由,并且规定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就是考虑了“反而有利”的可能,否则的话,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加害者就可以通过“自首”方式避免损失,法律反而保护了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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