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首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中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
其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行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
再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
1、概括规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
2、规定男女在结婚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双方可以互相成为双方的家庭成员。
3、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等。
4、规定男女在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均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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