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人财产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1、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
2、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
3、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
4、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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