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2021-07-14 1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了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劳动者一方受到更多的保护,真正实现合同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中合同自由协商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干预,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公法因素。那么,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一、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合同是有效的。服务期是劳动者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期间。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服务期若存在于试用期中,表明双方对稳定建立劳动关系还处于考察阶段。按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利的立法宗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用专章通过七个条文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

合同效力补正规则有以下几点:

(一)形式具有瑕疵合同的补正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正,如: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补正,如:

1.未办理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合同;

2.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订立的合同;

3.未经审批的三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四)无效合同的补正,如: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2.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合同是有效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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