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可否撤销

2021-07-14 10: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它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也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会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定效力。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可否撤销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就来为您详细介绍这一问题。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可否撤销

  一、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可否撤销

  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等,是可以由第三人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相关人员的追认,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可以撤销该合同。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可否撤销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登录找法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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