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

2021-01-14 16: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胎儿的利益有例如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那么相对的,胎儿的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今天找法网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从民法典中寻找解释,了解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

  一、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

  根据扬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胎儿利益受损在审判实践中的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

  三、民法典中关于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我国的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到专业分析及审判中的实践情况,相信各位对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有了定义。找法网小编再次重复知识点,胎儿出生为死胎,无论是否由他人侵权行为导致,都不享有赔偿请求权,而是由受害人即母亲享有损害赔偿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