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2021-08-06 14: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人这一法律名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那么,特别法人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一、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特别法人具体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民法典的特别法人的类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条件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则不能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以下汇总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特别法人具体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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