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

2021-08-09 15: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法人以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法学理论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那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法人的种类有哪些?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

一、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以法人身份出现,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一样是平等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属于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种类有哪些

(一)企业法人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入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二)非企业法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三、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其本身的性质决定。机关法人对其独立经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行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行使。国家对机关法人的经费拨款,都是按预算支出进行的,机关法人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货币额度用款。

机关法人必须承担其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也包括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机关法人清偿其合同债务吋,应以其全部独立经费负责,而不应受经费支岀项目的限制;机关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

对于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实践中有以下儿个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与机关法人的业务活动无关。这种活动往往是利用党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和实际握有的权力,在与一般经济组织极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因而它大大削弱了国家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了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闰家利益,同时也形成了一些仗势谋利的企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正式发出通知,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2.机关法人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国家机关向企业、农村社队和公民个人摊派、集资、收费等,如果是依照法律或同家计划进行的,属于一种行政活动,否则就是一种民事活动。而这种活动必须尊重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意愿,不能利用_家机关的行政地位和行政权力强行或半强行性地进行。至于利用摊派财物用于购买轿车、建办公楼、发奖金等与群众无关的支出,更厲于勒索性的违法行为31985年10月,中共中央、闻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叫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和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向企业乩摊派的通知》以及此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对这种行为都作过三令五屮的禁止。

3.机关法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经费。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各种挪川经费、乱上建设项目、修建楼、堂、馆、所,违反规定标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买高级汽车、川公款馈赠礼品和宴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行政法上来说,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民法上说,也是机关法人滥州其财产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表明,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是由国家在各地确定的,且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机关法人属于哪种法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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