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代理,即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职务代理确有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某些特征,如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与其说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不如说更多地受劳动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职务代理相对稳定,除非代理人职务变动,其代理权一般不能剥夺等。
但职务代理又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点,即都是被代理人单方授权行为的结果,尽管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等。因此,职务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
民法上,相对于法人的主体而言,法人的职员对外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与法人属于同一个有机整体。法人职员的对外行为不能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三方主体关系,故职员的对外行为仅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代表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制度调整,故其与代理具有本质不同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要将所谓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弄清楚:
1、法人单位职员并且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的,其行为实际上就是法人单位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单位职员的行为独立性问题,故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代理行为;
2、如果出现三方当事人的情况,则往往属于代理范畴。
因为在代理法律制度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彼此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相对独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这其中当然可能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形存在。
由于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行为,所以代理权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与职务行为中的职员行为就是所在单位自己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同。
一般地,作为输入值的变量参数x的构成主要包括下述一系列因素:
1、法人名义。即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作出。但这一标准对于职务代理行为而言并非普遍适用的,因为我国合同法除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还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而在间接代理情况下,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的。
2、授权,包括形式与范围两个方面。授权形式指授权是否是具体性的抑或常规性的,而授权范围则指行为内容的边界和行为人可自由裁量的程度等方面。
3、利益归属,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面向。即考量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利益归属方向”的主观意思,并考察客观上行为结果的利益归属状态。
4、惯例或习惯,指观察行为人或法人以往对类似交易的惯例或习惯,以判断当前行为是否符合该“传统”。
5、牵连性,即行为的内容和范围与授权情况之间的关联度。
6、信赖可能性,即社会一般人在类似情形下会对该行为的性质作肯定性判断的可能程度。
7、时间、地点标准,即行为是否发生于法人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范围之内。
8、其他因素。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职务代理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可知职务代理是代理的那个人出于职务的需要,然后去代理公司的一些事情就是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代理人一定是公司的人,而且这个人是出于职务需要而去做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