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且根据已经停止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意定监护人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没有进行公证的监护人虽然能继续照顾老人,当在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发生法律纠纷时,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公证机关做意定监护的时候,公证人员会反复确认被监护人的个人主观意愿,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监护人的能力的考察。同时这也是一个有力的证据,避免后期其他亲属因为利益关系将其推翻。在后期公证机关也会发挥其监督作用,现下部分公证机关会要求监护人,每三个月或半年提交监护报告和一些有关财产处理的清单以做监护监督。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综上所述,老人意定的监护人在没有进行公证时,虽然可以继续照顾老人,但如果与其近亲属就被监护人的问题发生法律纠纷时,很有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没有公证的意定监护,很难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老人意定监护人没公证有效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