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

2021-09-02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民事主体是需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规定了具体条件。那么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对胎儿的利益是如何保护的?民事权利包含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

一、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是可以行使民事权利。

二、对胎儿的利益是如何保护的

《民法典》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予以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将胎儿享有利益、接受财产等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总则体系,明确以出生为条件对胎儿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的承认,既不打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充分回应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为法律的发展留有余地,是民法总则草案在加强自然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贡献。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三、民事权利包含什么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因为民事主体一般都是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而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认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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