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者。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
公职监护人是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任监护人。至于上述三种组织担任公职监护人是否有先后顺序,则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以先做出决定的团体为监护人。
1、须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
2、须属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3、须自愿监护人申请。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本无法定监护义务,他们之担任监护人,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4、须经主管组织同意。此主管组织与公权力指定监护人的组织相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如果被监护人年满8周岁以上或有部分意思能力的,尚须征求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公职监护人的确立应具备的要件须无法定和自愿监护人,即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和自愿监护人。公职监护人的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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