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

2021-01-25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这些权力机构在履行其职权时需依据法律的相关规程。那么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

  一、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性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是公益法人的对称。如公司、企业等。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因无社员存在,故不得为营利法人。社员享受利益不仅限于分享盈余分配,而且包括以节约公费、减少损害为目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营利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无须特许或许可程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登记注册。

  二、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向所有的非营利目的开放。除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法人外,其他的均采准则制,放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诸如业主委员会、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间组织,均可以自愿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而获得法人资格。

  三、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由上可知,营利法人可以设立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