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1-01-27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如果没有系统的学习法律可能就不太了解,在民法中有一个非常中重要的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法律的设立是以人为本的,这一点大家是很清楚的,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
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1)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2)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二、自愿及自愿原则

自愿的含义

自愿是指民事立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自愿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意识和选择自由。民事主体被假定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具有健全理性的人,他对于属于自己的私人事务有决策权并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任何他人的判断皆不能代替该民事主体自己的判断,一切不法干预民事主体自由意思的行为,都是对自愿原则的违反。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和决策分散化的反映,是实行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

三、自愿原则的确立

民法的许多原则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的渊源,自愿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孕育了自愿原则的思想和精神。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未达成法律选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由受案法院根据某种理由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选择负责。

从以上找法网小编对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原则在很多的场景中发挥着中重要的作用,您若对相关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找法网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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