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又称“委托代理消火”。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基于一定原因而消灭。依据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事实之一,便会引起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如果这种信任感发生动摇,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可以辞去委托,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了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通知对方即发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而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导致法律人格的丧失,从而也导致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综上所述,委托终止的例外就是指在实践中发生委托终止的情形后,代理权并不必然消灭,如果有上述的例外情形,代理人仍然可以行使代理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委托代理终止有哪些例外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