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由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的,称为再代理,又称复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
(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简单说明以下几点:
1、复代理中的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在复代理有效的情况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情形),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的责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有过错时,就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不是有效的复代理,则由代理人对转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复代理就是代理人将被代理人授权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进行代理,由于复代理涉及到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复代理是什么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