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哪些

2021-10-08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的,但也不能苛责监护人面面俱到,那么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哪些

  一、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代替被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监护人的义务

  首先,监护人的义务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监护人的职责不包括哪些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监护职责,包括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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