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指定监护人需要同意吗

2021-10-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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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障不能独立生活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来代替被监护人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义务,那么指定监护人是否需要获得同意。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指定监护人需要同意吗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指定监护人需要同意吗

  一、指定监护人需要同意吗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指定监护人是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等监护权力机关进行指定,不需要获得谁的同意,但是需要遵守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指定监护人需要同意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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