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需要担责吗

2021-02-07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可以安逸得生活都是因为前方有英雄为我们守护着,在许多的灾难中,有多少英雄烈士为保护人民而牺牲,我们是应该尊重英雄的,那如果有人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需要担责吗?让找法网小编告诉您答案。
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需要担责吗

一、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需要担责吗

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是需要相当的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

2013年8月30日,网民张某因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广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天。2013年9月9日,本案被告洪振快针对上述事实,在财经网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随后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细节进行探究。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

最后主审法官 :“尽管涉案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被告洪振快在文章中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洪振快的行为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公然侮辱烈士怎么判刑

公然侮辱烈士,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需要担责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我们要对英雄烈士给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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