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2021-10-1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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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特征的财产权,其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具体规定了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物权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物权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一、物权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约,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在其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时得以请求公力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的,其命运应与物权相同,而物权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

其次,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尤如空中楼阁,将被架空,有名无实,有违立法本旨。

最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之失范。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是民事时效制度中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两种制度。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仍要受到取得时效的制约,因此,不会出现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助长权利滥用之弊,更不会出现权利失范现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物权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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