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施以来,作为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产类)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上产生分歧,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以财产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较为妥当。
然而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一个系统工作,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可以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侵权行为理论吸纳进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按照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清偿;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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