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2021-11-1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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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目的就是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诉讼时效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那么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一、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一)合伙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合伙清算结束为标志。实践中,存在大量合伙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导致合伙财务账簿灭失,合伙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产生的纠纷,权利人有权对就合伙账簿灭失存在责任的人员提起诉讼维护权利,诉讼时效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伙账簿因其灭失时起算,而不是以合伙清算完成时点作为起算点。

(二)合伙人身份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权利人起诉合伙或者相关合伙人要求确认自己具有合伙人身份,该诉讼不是基于债权请求权提起的诉讼,而诉讼时效规则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所以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三)请求解除合伙协议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权利人起诉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期间为3个月。

(四)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该有限合伙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此类权益纠纷不属于合伙财产分割纠纷,虽然可能涉及到合伙财产的的问题,但是合伙财产分割方案以合伙人份额比例和协商为主,合伙人是否对合伙经营存在过错是不被考虑的,所以此类以合伙人过错为核心的权益纠纷应另行提起,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当然也不同。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三、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典》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综上所述,合伙结算纠纷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适用于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结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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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包工程未结算纠纷
承包工程中发生纠纷,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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