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2022-01-2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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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是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卖方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具有支付约定金额的义务,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在诉讼时效届满的该怎么办,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义务人产生杭辫权

  (1)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在时效届满之后,其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对于义务人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因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这种利益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权益,应当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愿行使。但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

  (2)对权利人的效果。对于权利人来说,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具体来说,对权利人而言,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即只要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当然,在时效届满以后,债权的受领权能并没有减弱。因此,债权人仍然可以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权利人仍然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不得以权利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第二,时效届满不导致诉权的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得直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因为诉权本身作为一种国家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不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同意履行的,不得再提出抗辩。二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时效届满以后,法院不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无论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都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但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的抗辩,无论是在正式答辩中提出,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法院都有义务审查时效届满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认为其抛弃了时效利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益。时效利益的抛弃有如下特征:

  第一,抛弃的对象是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享有的时效利益,而不是实际占有的财产。也正因为如此,义务人必须知道时效已经经过其获有时效利益。

  第二,抛弃是一种事后处分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事后抛弃时效利益,毕竟此种利益仅属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也就是说,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就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加以处分。

  第三,时效利益抛弃属于单方处分行为,应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因此,抛弃者须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时效利益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可发生效力。时效利益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应当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当然,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也可以事后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抛弃其诉讼时效利益。

  第四,时效利益抛弃的方式是多样的,义务人可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如时效届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履行债务,即构成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

  综上所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三年的期限,三年期间可以发生中断或者中止,但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只会丧失胜诉的权利,债务作为自然之债仍然存续。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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