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一)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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