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什么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022-02-0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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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情义。那么法律规定什么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规定什么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就是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变更赡养关系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原告张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

  原告李某,女,193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赵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钱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之妻。

  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赵某、钱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李某诉称,我们夫妇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赵某及儿媳钱某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开居住,二原告因被告赵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赡养费诉讼,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赵某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赵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系赵某配偶,依法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李某生活费200元。被告钱某协助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一)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二)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子女;

  (三)赡养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不仅要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此外,在生活精神和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不只是说给饭吃这么简单,任何有虐待(不管言语还是行动上)父母的行为,都是没有好好赡养父母,是违法的。

  (四)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这在非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常见,谁继承谁赡养的做法其实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赡养费应该有子女均出(或者协商能者多出,但不能不赡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律规定什么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样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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