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我国立法对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
2、《海商法》第260条规定的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
3、《海商法》第26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四年的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可见,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多种,不过最常见的还是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需要尽快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综上,小编从以上几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了关于特别的诉讼时效有几种的知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