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2022-02-10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遇见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那么,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

  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

  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是谁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裁判、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时效是一年。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相对人不追认的,应该在30天内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帮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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