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2022-02-0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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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不义之财不可贪,因为这是不属于您的,有时候甚至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那么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二)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三)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孳息返还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一)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二)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四)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五)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

  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不当得利返还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消极减少与财产积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所以,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他人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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