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以事立案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2022-02-05 1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我们在立案处理过程当中,它的实际时间以及计算标准可以根据实际规定来进行办理,同时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追诉期间他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以事立案如何计算追诉时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以事立案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一、以事立案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 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集合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 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甲于2005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但甲在2013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但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牵连犯),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例如,乙于2011年1月1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一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2011年6月1日利用该伪造的证件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按照前述个别说,应当分别计算乙所触犯的两个罪的追诉时效,但由于乙在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后又犯了诈骗罪,所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时效也应从2011年6月1日起 开始计算。倘若2016年3月1日审理此案,则仍应将乙的行为以牵连犯论处,而不能作为单一的诈骗罪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以事立案如何计算追诉时效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计算刑事案件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根据追诉有效时间以及一些相关标准来进行办理,同时也要了解连续犯罪的计算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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