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又被称为自力救济。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由国家机关采取,又称公力救济。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三种。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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