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关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往往会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实际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至少受两个以上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的时间、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或其相关责任人员通知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确定拟发布公告内容的时间,以及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等。因此,在把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时应根据《若干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主体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二)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等不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有很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就可以进行诉讼,然而,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日期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作出,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同理,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只有在生效之日时才有可能被确认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诉讼时效抗辩口头提出可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提出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时效抗辩。
从上面我对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诉讼时效抗辩口头提出有了简单的了解。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