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2022-03-3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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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大,甚至有些人专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四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何为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WIPO主持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装饰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组成。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注册制或登记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也实行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专利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通过国家专利局申请下来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专利申请,每年都是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是按照件收取的,小型微利企业,一般会减免很多税收,管理费用是一年进行支付一次,专利局不开发票开收据。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一般原则

  刑事司法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守适用的一般性规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疑罪从无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始终,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灵魂。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常常不够清晰且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因此较之一般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具有特殊性和相对复杂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然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守刑事司法的一般性原则。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双轨制”执法模式,司法保护本身有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三种方式,而以剥夺人的自由与财产为刑罚手段的刑事司法,是其中最为严厉且最为昂贵的保护方式。因此,当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动用刑罚手段时,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司法标准,准确把握好刑事保护的边界。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目前争议最多的领域是著作权刑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其他作品”这一兜底条款范围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刑法保护作品的类型过于狭窄,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断花样翻新,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著作权权利保护内容的司法需求,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切受保护的作品类型都应当纳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外,还应当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述作品,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与刑法明确列举的作品具有性质大致相当、危害后果大致相当的作品才可以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作品”的理解,应当采取更加严格限缩解释的立场。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司法职权问题,即明确司法裁判对于适用此类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权限。

  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制定时可能的不周严性,以及法律制定后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具有保持法律相对稳定性的作用。兜底条款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为法律解释机关留下解释法律的空间。法律解释机关仅包括全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不包括办理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做司法解释,并报经全国人大备案和审查。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范围是否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修订或扩张,应当由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解决,而在此之前,在个案审理中裁判者随意将刑法条文明确列举之外的作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并定罪判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权限。因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随意扩张适用刑法兜底条款,这是刑事保护的边界之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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