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有诉讼时效,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一)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典136条)
(二)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三)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129条)
(四)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37条)
(一)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须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一)迟延履行的责任
合同一方因地震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违约的那一部分责任,对于地震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地震可否债务免除
对于因地震造成合同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已经无法履行债务的,能否免除债务,值得研究。例如,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于未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灭失,开发商无法交付的,或者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买房人已经交付房款,并且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分期偿还合同的,因房屋已经灭失,买房人无法按期支付月供的,是否应当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呢?如果对这些问题分开而仅仅就买房人的债务免除问题进行讨论,则有可能提出无法履行就应当免除债务的意见。将这两个相似的问题一并进行研究,则更容易确定应当采用的规则。我认为,对此应当适当免除部分债务或者暂缓履行债务期限,待有条件履行时,再重新履行的办法,比较可行,而不是一律免除债务。应当看到的是,在买房人的房屋损坏后,即使是灭失,其仍然保留着土地使用权,仍然可以利用该土地重建建筑物供自己使用。因此,免除全部债务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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