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2022-04-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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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至于保证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那么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下的补充责任规则如下:

  (一)在有限的补充责任中,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消灭,受害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补充责任追偿。

  (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不能满足赔偿的要求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在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就其相应的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有哪些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四)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民法典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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