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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

2022-04-1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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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下落不明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吗?对于这样的一系列问题,小编相信有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很多人的心中对这些都存在疑问,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

  被告人下落不明,指被告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讯的一种状况。司法实践中,由意外事故导致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非常罕见,而常见的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故意逃匿或隐匿,以致下落不明。因此,下落不明又分绝对的下落不明和相对的下落不明。由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是绝对的下落不明,对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而言,均不知被告人的下落,而被告人故意逃匿和隐匿所导致的下落不明,是相对被害人和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而言,不知被告人下落,相对其亲属朋友则不然。笔者在文中所提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指相对的下落不明。相对下落不明的形成也有客观原因。

  (一)被害人告诉不及时。侵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一方面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不希望和对方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因急需医疗费等,希望经济方面得到及时补偿,习惯向居委会等民调组织反映,愿意与对方和解,在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被迫”着手取证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人民法院送达诉状时找不到被告人。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疏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易导致涉案人员长期逍遥法外。如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存在只登记不回告(指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审查不严的误登、漏登等疏漏,使案发地司法机关难以掌握涉案人员行踪,促其归案。

  (三)立案查处不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可直接受理,在两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规定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立案查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能够立案审理。但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后,第一反应通常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而公安机关接警处理时,认为系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立案审理,为节省诉讼成本等原因,没有作必要的侦查取证。也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其管辖而不便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大多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结案。当被害人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人因没有受到任何强制措施限制,或逃匿或隐匿以致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作为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使被告人乘机逃脱法律追究。

  (四)强制措施不力。《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的到庭和归案,有上述强制措施作保证,但实际执行效果欠佳。

  1、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被告人在案,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任何强制措施都无从生效。

  2、由人民法院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如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其拘传到庭,也只能控制被告人最多12小时,事后,被告人仍有可能下落不明。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吧,如采用金保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为逃避缴纳保证金而下落不明。如采取人保,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经常不能到位,对保证被告人到案实际意义不大。原因是法律对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制裁不力。据《解释》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只有具有“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情节,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令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且法律程序如何走,由人民法院追究,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无明文规定。如采取监视居住,因执行监管职能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如何与公安机关衔接,公安机关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实行监管,法无明文规定,形成事实上监管与审判脱节。在监管和保证力度均有限的前提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

  3、逮捕虽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但适用条件严格,适用风险较大,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实用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上述规定,逮捕的对象是犯罪情节较重,处刑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般犯罪情节较轻,不属法定“应即逮捕”的对象,且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能否判处徒刑,人民法院尚需开庭审理后方能核定,如未经开庭核实而冒然采取逮捕之强制措施,则要承担错捕而赔偿的风险。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之强制措施是慎之又慎,一般为保证有罪判决的执行方采用逮捕之强制措施。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适用逮捕具有滞后性,也许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时,被告人可能已经下落不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收到诉状后即逃匿或隐匿的情况。

  三、下落不明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吗?

  下落不明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的相关知识,大家要知道,债务是不会因为躲避而消失的,该还的还得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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