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此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前面没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权益前限定“合法”二字。
(二)本条不是规则,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据。
(三)可以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拆分为四部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
(四)确立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的意义。
(五)保护权利除了公力救济(诉诸法院)外,还包括私力救济,主要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三种。
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标准会导致不同的分类,例如:就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言,质权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该质权是从权利,从权利一般情况下依赖于主权利,债权清偿导致质权消灭。民法总则的分类标准侧重于界别不同权利的“利”,即特定利益是否具有财产性质,从而把民事权利分为三大类:财产权、人身权、兼具上述性质的权利。根据“权”(作用)的不同,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民事权利受保护以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介绍,民事主体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享有物权,是对物权的支配和其他权利的分配,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