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业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2-04-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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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业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物业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物业方面的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二)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三)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

  2、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四)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三、物业纠纷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业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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