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2-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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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可抗辩权是不是都是存在于债务关系中的。那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不可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针对以上不可抗辩权的相关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68条之规定。

  二、不可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所以,不可抗辩权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有违约行为,后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可抗辩权。这时,合同自动终止,等后履行一方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抗辩权自动撤销,合同继续执行。

  三、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形式,不能随意行使。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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