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二)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三)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一)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二)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三)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其权益遭受开发商侵犯的,应当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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