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三)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四)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五)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包括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其实国家法律制度当中,对监护人范围规定的很明确,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讲,父母是有监护权的,如果其他人想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请法院重新确认新的监护人的话,除非能证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不尽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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