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对称。又称“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一般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它只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要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一)法律的规定不同。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五)适用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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