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

2022-05-09 1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出于善意或者其他原因,会在他人利益正在受损时,及时伸出援手,使得他人能够减少损失。那么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

  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一)误信管理。

  (二)不法管理。

  (三)幻想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三)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四)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五)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三、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它是当事人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自发性行为。是事实行为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的相关知识,根据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有以上三种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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