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解答: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期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典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找法网提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民事环境污染诉讼案件的类型如下:
1.停止侵害之诉
3.消除危险之诉
4.恢复原状之诉
5.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