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有以下分类:
1.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2.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3.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4.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找法网提示,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