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2022-06-30 16: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合同的保险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自愿原则、近因原则等。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一、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

  保险合同的保险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和及时缴纳保费;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近因原则

  “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以下这些: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担任何义务,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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